禁毒大队长被控走私毒品,是否出于工作目的或成构罪关键

禁毒大队长被控走私毒品,是否出于工作目的或成构罪关键

刘威妻子手持丈夫警服。

他承认自己未经领导批准、违规使用特情人员走私毒品的事实,但他同时强调,涉案交易是出于工作目的,为了寻找跨国经营、跨境毒品犯罪线索。

新京报记者 | 刘思维

编辑 | 杨海

校对 | 赵琳

10月29日,辽宁省沈阳市一名禁毒大队副大队长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一审公开审理。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3年12月,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禁毒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于洪禁毒大队”)副大队长刘威违规使用特情人员联系境外卖家邮寄大麻叶至公安局快递柜内,其安排辅警取件时被其他禁毒民警当场截获。案发后,刘威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学专家指出,该案构罪与否的关键,在于刘威实施走私毒品的行为是否出于工作目的,即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据刘威的供述和讯问笔录显示,他承认自己未经领导批准、违规使用特情人员走私毒品的事实,但他同时强调,涉案交易是出于工作目的,为了寻找跨国经营、跨境毒品犯罪线索。

代理过多起涉毒案件的律师曹春风告诉新京报记者,可以从涉案交易的动机、行为和流向三方面分析判断刘威进行涉案交易的真实目的。

10月29日下午,该案在沈阳市新民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新京报记者从庭审现场获悉,刘威表示,不认罪认罚。辩方当庭提交了新证据,庭审中途,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继续审理。

禁毒大队大队长被控走私毒品

根据2024年9月12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2023年12月,于洪禁毒大队副大队长刘威,在未向分局领导及市局禁毒支队汇报的情况下,违规将王迁(化名)作为特情人员使用,擅自指示王迁通过某境外聊天软件联系到一泰国贩卖大麻人员,让其向国内邮寄大麻样品,并向王迁提供了国内收件地址、收件人及电话。收件地址为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所在地。

图为沈阳市新民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8日,两名辅警按照刘威指示在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大门附近快递柜取境外邮寄的包裹时,被沈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及浑南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控制,公安机关在包裹中查获160.25克大麻叶。几天后,经刘威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又从寄到该快递柜的另一境外包裹中查获1352.09克大麻叶。经鉴定,上述大麻叶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事发时,刘威任于洪禁毒大队副大队长一职近三年,在此期间,于洪区禁毒警察大队大队长一职空缺,由刘威主持工作。庭审中,刘威表示,他负责于洪区全区禁毒打击工作,主要职责是协调、办案、指导,以及全区的禁毒宣传。

一开始,公安系统内部对刘威展开调查,但一直未立案侦查。2023年12月23日,王迁涉嫌走私毒品案移送至于洪分局刑警大队侦查。2023年12月27日,于洪分局警务督查大队对刘威停止执行职务60日,理由为“分局纪检室在工作中发现,刘威存在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2024年2月8日,于洪分局政治处决定免去刘威的职务。

于洪分局相关领导证词显示,刘威被免职的原因为:特情使用没有审批和备案;使用特情从境外购买毒品没有经过分局研究,也没有向主要领导汇报。

刘威案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源自2024年2月,于洪分局刑警大队将王迁涉嫌走私毒品一案移送审查起诉至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刘威涉嫌走私毒品犯罪。2024年3月15日,检察机关决定对刘威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立案侦查,刘威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被刑事拘留。2024年4月10日,刘威被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逮捕。

9月12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刘威涉嫌走私毒品罪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方认为:被告人刘威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使用特情人员联系境外毒贩向国内走私毒品,情节严重,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迁也被逮捕,另案起诉。

禁毒执法人员实施毒品犯罪处罚从严从重

毒品犯罪研究专家、云南师范大学特聘教授莫关耀介绍,近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的打击采取宽严相济的政策,但总体来讲,我国的法律体系对于毒品违法犯罪的惩治的力度很大。

比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以上,最高可判死刑。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这些都足以体现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性。

本案中,刘威的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上认可王迁是刘威的特情人员,在此前提下,王迁受刘威指示联系他人邮寄大麻叶到国内的行为属于“控制下交付”,只是未按规定向相关领导请示汇报。

莫关耀表示,对公安机关来说,毒品犯罪侦办非常困难,它属于一种“无被害人”式的犯罪,鲜少有被害人主动举报,多依靠公安机关主动发现和寻找犯罪线索。正因如此,我国在1988年签署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约定可以在毒品犯罪侦查中采取“控制下交付”——在相关部门的知情或监督下,允许毒品出入境交易。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2020年9月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二条也规定,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为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根据侦查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

莫关耀强调,实施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手段需依法依规,这是为了避免禁毒执法人员利用职权从事毒品犯罪,造成交付的毒品流向市场、危害社会。莫关耀介绍,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少量禁毒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走私贩毒的案例,禁毒法和刑法都规定了禁毒执法人员犯罪应从重处罚。

“禁毒执法人员在积极采取侦查措施时应做到依法依规,作为一个执法者,当然要先守法。”莫关耀表示。

庭审争议

10月29日刘威案一审开庭,刘威妻子在法院门口等候。新京报记者刘思维 摄

10月29日庭审现场,刘威表示不认罪认罚。他提出,自己使用王迁作为临时特情人员从境外邮寄毒品不是出于个人牟利,而是为了完成任务指标,即寻找、经营跨国、跨境毒品犯罪线索,提取邮包上的生物信息,tp钱包发现线索、锁定嫌疑人。

刘威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一份新证据——刘威的工作笔记。笔记上有“建王迁为特情”“某某(副)队长布置工作”等字样。辩方认为,这能证明刘威发展王迁作为特情人员是出于工作目的,属于职务行为。

刘威在法庭上陈述,近年来,向外获取涉毒犯罪线索是于洪禁毒大队的重要工作方向之一。同时有证据显示,于洪禁毒大队的工作范围包括打击跨国跨境毒品犯罪。据一份案发前沈阳市公安局下发至包括于洪分局在内的各分、县(市)局的内部文件,整治毒品犯罪的工作重点包括集中破获跨国、跨境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

公开资料显示,2022年5月,沈阳市某县公安局通过一件从境外寄往该县的藏有冰毒的包裹,破获一起跨境走私毒品案件。近几年,沈阳公安也在公开宣传中提及,深入开展网络涉毒问题整治,组织开展“互联网+物流寄递”禁毒攻坚行动。

庭审中,刘威讲述,2023年3月,刘威配合东部某市警方办理一起涉毒案时在沈阳抓获了王迁。经请示分管领导,2023年6月,刘威与于洪禁毒大队另一名副大队长赵某某一同赴东部某市,学习该地警方通过特情人员侦查、抓捕贩毒嫌疑人的方法。赵某某的讯问笔录证实了上述说法。

同时,赵某某的证言显示,刘威和他讨论过发展王迁作为特情人员获取线索的事情,他并不同意,也不知道刘威将王迁作为特情人员使用。

王迁被警方释放后,被刘威发展为与其单线联系的临时特情人员。因王迁经济窘迫,刘威“个人自掏腰包”借给他6000元钱,还给了他一个用于收集线索的摄像头。

6月到9月,王迁提供给刘威五六条沈阳市内线索,刘威将它们交由下属派出所办案,抓获了几名吸毒人员。

公诉人举证,刘威的三位上级领导的证词均显示,刘威安排境外人员邮寄大麻未经审批,使用特情人员未经汇报。启用临时特情人员3个月后如不转正应弃用,刘威的做法并不合规。

有关文件显示:“建为试用禁毒特情的,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禁毒执法部门批准。”

刘威辩解,他作为于洪禁毒大队负责人,有权决定启用王迁作为临时特情人员,无需向上级审批。

因刘威在布置特情任务时向王迁提供了于洪禁毒大队一名辅警的姓名和电话作为收件人信息,于洪分局院内蜂巢快递柜作为收件地址,涉案的4个邮包都寄到了于洪分局大院内。刘威称,上述安排是为了避免毒品经王迁之手流入社会。

4次取件,刘威均安排两名警力,一名录像一名佩戴手套取邮包,开包过程均有录像或是多人在场。根据两名取件辅警的笔录,2023年12月18日,刘威指示他们在于洪分局快递柜取个快件,取件时戴上手套并录像,并未告知他们所取物品是什么。

庭审中,公诉人质疑刘威既未向领导汇报,也未向海关报备的原因。刘威回答:“我觉得不需要(向海关报备),按照我们常规工作,我应该报备,但我没有报备的内容,没法报备,我只能在看到邮包之后,才能向海关报备。如果我们取到的包裹里有大麻,我一定会向上汇报,但是我没有大麻,我上报控制下交付就没法汇报。”

刘威称,先调查取证、后补报批手续是于洪禁毒大队开展工作的常态。刘威和赵某某的讯问笔录显示,在东部某市学习经验期间,他们通过该市警方的特情人员进行了一次“实验”,二人给特情人员一笔钱购买了若干大麻,卖家指定他们在沈阳市某小区内取件。

赵某某证词显示,上述“实验”已经刑事立案,并提取了邮包上的生物学信息,但仅凭其证词,并不能确认查获大麻和立案的具体时间先后。

刘威表示,此次自己的计划进行到一半,邮包就被另一路公安机关拦截。沈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及浑南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截取了涉案邮包,并在刘威办公室打开,发现邮包中有疑似大麻叶的物质,经鉴定,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刘威和王迁均未向境外卖家支付毒资。交易过程中,一共收到过卖家寄来的5次邮包,前3次邮包中没有大麻,第4、第5次为涉案交易,邮包内有大麻叶。前4次邮费由卖家承担,王迁向卖家支付了第5次邮费280元。

至于涉案交易购买大麻的用途,刘威称,打算自己留下,用于今后在办案中发现毒品线索。

构罪关键在于是否出于工作目的

在对国家公务人员参与毒品犯罪处罚从严、从重的形势和背景下,本案中,公诉机关以涉嫌走私毒品罪对刘威提起公诉。

莫关耀解释,构成走私毒品罪行为人客观上需实施违反禁毒与海关法律,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且具有明知是毒品而走私的主观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刘威的辩护律师认为,刘威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以寻找缉毒线索、打击毒品犯罪为目的的侦查行为,即便存在程序瑕疵,也不可能构成以危害社会为目的的毒品犯罪行为。执行特情行动中涉及的毒品始终都处在禁毒执法机关的掌控之下,是为禁毒工作服务,不会流向毒品市场用于吸食,没有外溢风险,同样也不会成为毒品犯罪的对象。

莫关耀提出,刑法上有犯罪阻却事由,通常是指某一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具备了某一犯罪行为的形式要件,但其实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阻却事由一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职务行为等。

莫关耀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刘威是基于职务、为了工作而实施的行为,比如向上级汇报过、集体讨论过。

除上述判断依据外,代理过多起涉毒案件的律师曹春风告诉新京报记者,还可以从涉案交易的动机、行为和流向三方面分析判断刘威进行涉案交易的真实目的。动机上,王迁是否曾作为特情人员帮助刘威侦破过案件,刘威是否曾有过吸毒、贩毒行为;行为上,毒资由谁支付;流向上,是否找好了买家。

10月29日,公诉人举证后,庭审进行到辩护人综合质证环节,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开庭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