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够了,看火工却不能提前退休
安徽:两级检察院接力监督维护特殊劳动群体合法权益
特殊工种人员想要申请提前退休,但企业早已破产,相关档案材料不全,凭自己压箱底的劳动防护用品供应证、委派函等工作文书,可以证明自己的工龄吗?这是安徽省蚌埠市的一名看火工老周遇到的难题。在安徽省、蚌埠市两级检察院的接力监督下,老周的工龄终于得以认定,并成功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近日,拿到提前退休金的老周高兴地给蚌埠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打来电话,表达感激之情。
败诉
看火工工龄只能认定两年
水泥厂的回转窑、立窑看火工(下称“看火工”)属于高温工作岗位,是个特殊工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如要提前退休,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且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老周出生于1965年3月,1981年12月经招工进入蚌埠市建筑材料二厂,后又进入蚌埠水泥厂工作。2001年10月,蚌埠水泥厂破产,对老周作了一次性安置。
2021年,老周向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蚌埠市人社局”)申请解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该局作出答复称,老周现有的原始档案材料只能反映其于1986年4月至1988年4月在蚌埠水泥厂做看火工,无法为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老周对此答复不服,于2021年10月将蚌埠市人社局起诉至蚌埠市蚌山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上述答复,并判令该局给自己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2021年11月17日,蚌山区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认为老周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在看火工岗位上累计工作满9年,不符合相关政策,蚌埠市人社局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判决驳回老周的诉讼请求。
老周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4月1日,蚌埠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老周继而向安徽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4月21日,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调查
原始材料不足但相关证据充分
2023年6月,老周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蚌埠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希望撤销蚌埠市人社局的答复和二审行政判决。
今年5月,蚌埠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调查核实老周的家庭情况,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
蚌埠市检察院经审查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陈彬彬调取了一、二审法院卷宗,并围绕老周从事特殊工种工龄是否累计满9年这一争议焦点展开调查。由于老周身患疾病,出门不便,陈彬彬两次主动上门听取其诉求,查阅其保存的劳动防护用品供应证、委派函等原始证据材料。为查明老周在看火工岗位的工作时间,陈彬彬又前往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调取有关情况说明、老周工种情况调查座谈会记录等材料,询问时任水泥厂副厂长的方某等人。
经过调查核实,该院查明,老周在一审中提供了其个人保存的蚌埠水泥厂劳动防护用品供应证。该供应证记载,1983年11月老周在蚌埠水泥厂核定的工种为看火工,并分别于1984年、1985年、1986年、1988年、1991年作为看火工领取了布工作服。该供应证使用说明第4条内容为:工种变更,必须重新核定供应量,方可变更供应。方某的证言也证实,看火工是技术工种,tp钱包一般不轻易调整。此外,老周还提供了一份委派函,证明1992年9月10日蚌埠水泥厂委派其作为看火工到上窑水泥厂协助指导工作。一审法院对该两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和蚌埠水泥厂留守处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老周的个人档案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已移交到蚌埠市人社局,而企业的相关会计资料已于2014年被销毁。
蚌埠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在无法调取企业相关原始材料而又无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情况下,上述系列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老周从事看火工工作满9年,蚌埠市中级法院的二审行政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遂于2023年11月3日提请安徽省检察院抗诉。
抗诉
不能不当加重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安徽省检察院检察官高军承办了这起提请抗诉案。基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高军综合审查论证后认为,在企业原始档案材料记录不完整,企业会计凭证又被销毁的情况下,应结合现有档案材料及老周个人能够提供的材料进行综合认定。
“对于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应当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规范、健全有一个过程,不能机械地要求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档案记载清楚、连贯。”高军解释道。高军表示,老周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供应证和委派函均属于原始材料,且与原始档案记载可以相互印证,均可证实其自1983年11月至1992年底在看火工岗位上工作,且方某等人的证言亦可佐证。“该案中,老周档案资料记载不全及企业相关会计资料等原始材料被销毁,均非出于老周个人原因。老周能够保存30年前的委派函及40年前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供应证实属不易,若仍机械要求其提供其他原始材料,显然不当加重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3年12月27日,安徽省检察院就此案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认为蚌埠市中级法院二审行政判决在认定老周在看火工岗位上工作累计不足9年、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限要求的主要证据不足时,未综合考量全案证据。今年1月29日,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指令蚌埠市中级法院进行再审。
今年5月8日,蚌埠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行政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一、二审行政判决,撤销蚌埠市人社局关于周某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事项的答复。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经实地调查核实,确认老周及其妻子均身患疾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在老周的申请下,两级检察机关共同开展司法救助,老周一家的实际困难得到缓解。
今年8月,老周终于办妥了提前退休手续。
检察官点评
对在案证据应全面综合分析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制度是对特殊劳动群体进行的劳动保护。本案中,检察机关围绕特殊工种年限认定问题,开展调查核实,通过调取法院卷宗,询问当事人、有关知情人员,查阅相关材料等,查明老周提供的原始材料与原始档案材料能够相互印证,老周未提供完整档案资料并非出于其本人原因。
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案件基本事实后,根据行政诉讼证据标准,通过对在案证据全面综合分析判断,在此基础上提出抗诉,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改判,维护了特殊工种劳动者合法权益。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记者:吴贻伙)